事關海上風電,浙江省多部委聯一包養合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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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多部委聯合印發《浙江省海上風電平安應急治理指導意見》,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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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天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路況運輸廳、省陸地經濟廳、省國資委,省氣象局,寧波、溫州、嘉興、船山、臺州市發展改造委(動力局)、應急局,浙江海事局所屬各分支局:

為貫徹落實省當局關于海上風電“加強統籌、科學規劃、有序推進”有關唆使請求,進一個步驟明確海上風電項目平安治理責任,切實強化全過程全要素全鏈條平安監管,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年夜變亂,現將《浙江省海上風電平安應急治理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予以貫徹落實。

附件:浙江省海上風電平安應急治理指導意見

浙江省發展和改造委員會

浙江省動力局

浙江省應急治理廳

中華國民共和國浙江海事局

國家動力局浙江監管辦公室

2025年7月4日

浙江省海上風電平安應急治理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海上風電平安應急治理,保證性命財產平安,促進海上風電產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海上路況平安法》《中華國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中華國民共和國陸地環境保護法》《中華國民共和國海域應用治理法》《生產平安變亂應急條例》《中華國民共和國水下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平安治理規定》等法令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標準規范,結合海上風電特點和浙江省實際,制訂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在浙江省管轄海域或在浙江省登陸的專屬經濟區、年夜陸架海域內開發的海上風電項目,從事勘測、設計、建設、運維作業有關的單位、船舶、人員以及過往船舶,適用于本指導意見。法令法規還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章 平安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條 海上風電項目業主單位應實行平安生產主體責任:

(一)對本單位的平安生產承擔主體責任。重要包含組織機構保證責任、規章軌制保證責任、物資資金保證責任、教導培訓保證責任、平安治理保證責任、變亂報告和應急救濟責任。

(二)依法依規辦理項目核準、用地用海審批、路由調查勘測、環境影響評價、軍事影響論證、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并對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依法依規樹立健全本單位的平安生產組織治理、投進保證、風險管控、隱患排查管理、應急處置等機制。

(四)加強對海上風電項目各參建及運維單位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治理。加強與海事、應急、動力、氣象等有關部門以及國家動力局有關派出機構的銜接。

(五)對勘測、設計、總承包、施工、安裝調試、監理、運包養維、船舶運營等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與相關單位簽訂平安生產協議,催促其落實各項平安保證辦法。

(六)重要負責人、分擔平安生產的負責人或平安總監、平安生產治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海上風電建設施工、運行維護相適應的平安生產知識和治理才能。

(七)依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確定項目公道工期并嚴格組織實施。

(八)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管控,工程開工前按規定辦理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相關手續。

(九)法令法規規定的其他平安生產責任。

第四條 海上風電項目標勘測、設計、總承包、施工、安裝調試、監理、運維等單位,依法依規承擔相應的平安生產責任。

第五條 電網企業應落實電網平安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海上風電項目標接進、運行監測等涉網平安治理,保證電網運行平安。

第三章 建設施工平安治理

第六條 項目各參建單位應樹立平安治理機制,健全平安生包養情婦甜心花園治理體系和平安生產規章軌制,明確平安治理任務職責,推進電力建設平安生產標準化。

第七條 業主單位應統籌考慮海上風電施工、運維平安風險和通航平安保證等需求,在項目建設投資中計列平安生產保證相關價格,確保平安投進。

第八條 海上風電項目標平安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進生產和應用(“三同時”)。

第九條 項今朝期階段,業主單位應對接海事部門落實通航平安治理請求,海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判剖析項目建設對水上路況平安能夠產生的嚴重影響,提出項目場址及立體設計優化意見,通過通航平安專題會,明確項目設計、施工、運維等全性命周期應落實的通航平安保證辦法。

第十條 業主單位應依照海上風電遠程平安監控平臺建設指南請求(見附件2),在風電場內或周邊海域建設雷達監控、自動識別(AIS)、視頻監控、聲光預警、通訊、氣象觀測、水文觀測等硬件設施。配套建設數據信息集成軟件系統,與監管部門、處所當局統一標準化接口,具備監控、數據信息上傳和共享效能。

第十一條 業主單位要嚴格執行先勘測、后設計、再施工的基礎建設流程。各相關參建單位要加強復雜海底地形、海底軟土層覆蓋較厚區域的地質勘測任務,防范因地質勘測禁絕確形成溜樁、穿刺等導致作業船舶或海上設施掉穩掉控。勘測設計單位應落實勘測平安責任,如實供給勘測設計報告,并對施工單位在溜樁、穿刺風險等方面進行平安技術書面交底。

第十二條 項目開工前,各參建單位應按規包養網定完成各項審批、許可手續的辦理,手續不完備一概不得開工。

第十三條 項目各參建單位應按規定樹立平安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管理雙重預防任務機制,周全辨識任務過程和作業任務中的平安風險和迫害原因,制訂并落實預防管控辦法。

第十四條 項目各參建單位應樹立危險性較年夜的分部門項工程清單包養網站,在風機基礎沉樁、風機設備吊裝、海上升壓站吊裝、海纜敷設、海上年夜件運輸等方面編制專項施工計劃;超過必定規模的危年夜工程專項施工計劃,應由她愣了一下。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根據作業需求應開展船舶穩性、系泊、強度、吊裝作業、綁扎系固、壓載作業、插拔樁、船舶載荷工況、風浪載荷等相關計算。沉樁作業應落實防溜樁平安保證辦法;吊裝作業應明確吊裝系數,確保起重機、起吊點、吊梁、索具及格;海上施任務業應落實警惕及避免走錨辦法。

第十五條 觸及多家施工單位、多支隊伍同時開展作業的,業包養網主單位或總承包單位為平安總負責單位,應編制總體施工通航平安保證計劃。計劃應凸起施工穿插作業通航平安風險,并提出整體性的通航平安保證辦法。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包養網推薦加強施工現場平安治理,樹立作業人員、船機、設備治理任務臺賬,明確各工序操縱指引和平安生產標準化流程,按包養網比較期組織開展人員專項技巧培訓和警示教導,對施工危險性較高、不難發鬧事故的重點環節和崗位實行專人負責制,簽訂平安生產承諾書。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天氣和海況預報搜集,根據氣象、海況預報信息,公道設定海上作業窗口期,保證施工平安風險可控。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依照法令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將施工平安治理內容、方式和辦法等納進監理規劃及其實施細則,為工程項目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請求相適應的平安監理人員,嚴格包養一個月價錢審查施工平安治理相關軌制、平安施工計劃等制訂和實施情況。

第十九條 海上風電主體工程、海底電纜管線、平安設施等水下水下工程建設完成后,業主單位應及時依照海圖測量標準對海上風電場場址邊界、風機地位、海纜路由及埋深等參數進行現場測定,并向海事治理機構備案,進行海圖標識。

第四章 運維平安治理

第二十條 業主單位周全負責海上風電巡檢、維護作業等活動的平安監督治理。委托專業運維單位巡檢和維護的,應與運維單位簽訂平安治理協議,明確責任劃分。

第二十一條 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根據場站規模、陸地水文氣象特點,制訂人員、設備設施、船舶等各類平安治理軌制。包養運維期間觸及吊裝、打樁、撤除以及其他水下水下作業的,應依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水下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平安治理規定》辦理許可手續,并落實通航平安保證辦法。

第二十二條 海上風電投進運營后,業主單位應組織跟蹤評估風電場運營對場內水域應急船舶、場外航經船舶以及岸基雷達、甚高頻通訊等電磁干擾影響,需要時采取彌補辦法。電磁干擾影響評判標準依據相關行業標準規范執行。

第二十三條 海上風電機組、海纜、升壓站等相關電氣一次及二次設備經驗收及格后方可投運。運行設備應按期開展巡視和維護,發現平安隱患應及時整改,問題嚴重的應當停產整頓。

第二十四條 業主單位應在海上風機基礎、升壓站、海纜等設備、區域處設置合適國家及行業請求的平安監測儀器,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業主單位應按國家、行業有關規定在海上升壓站、風電機組等部位配備自動消防設施。甜心寶貝包養網新建項目海上升壓站宜設置直升機懸停區。

第二十六條 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依法依規明確電力設施保護范圍,采取有用辦法確保電力設施平安,需要時應應用信息化手腕進行自動監視監測。

第二十七條 鼓勵海上風電項目業主單位、運維單位通過聯合運營等方法對運維船舶實施公司化治理,晉陞運維船舶規范化、專業化治理程度。

第二十八條 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依照“定船、定人、定點、定航線”的“四定”原則,樹立運維作業海上路況平安治理軌制,重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運維船舶、人員準進加入;

(二)運維人員培訓、教導及出海治理;

(三)運維船舶動態報告;

(四)運維船舶航次檢查;

(五)登乘點平安治理;

(六)應急預案培訓演練;

包養網(七)遠程平安監控平臺應用治理;

(八)惡劣氣象海況下的禁航軌制。

第二十九條 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選擇符合法規合規碼頭供運維船舶停靠、人員高低。運維碼頭應當配備船舶靠離泊、人員高低船所需的平安設施,建設視頻監控系統、人員高低船電子信息系統。

第三十條 業主單位應明確運維船舶噸級、抗風機能等應當具備的平安標準和條件,做好運維船舶準進把關。運維單位租用和自有的運維船舶應滿足風電場業主單位的準進請求。

第三十一條 業主單位、運維單位應結合海上升壓站和風機樁基靠泊設計計劃、風電場水域水文條件等,明確運維船舶靠泊海上登乘點作業氣象海況條件等限制性原因和治理請求,加強靠泊治理,保證運維船舶海上靠泊和人員高低作業平安。

第三十二條 業主單位、運維單位應加強運維船舶調度治理,明確運維船舶允許出海和必須出航的氣象、水文條件,公道規劃運維船舶進出海上風電場線路,嚴格依照限制氣象條件、限制航線出海作業,做好船舶和人員出海臺賬記錄,并將海上風電場導助航標志及警示標識狀況等作為海上風電巡檢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運維單位應將船舶證書、船員證書等資料報送項目業主單位,出海前將航次計劃、作業計劃、出海人員等信息報業主單位核驗,作業前后應報業主單位核實登記。

第三十四條 業主單位應應用遠程平安監控平臺等信息化手腕,加強風電場水域動態監控,配備適量具有海上運維經驗的值班人員,并與處所當局以及海事、陸地經濟、路況運輸等主管部門樹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共同做好海上風電場水域漁船、運輸船的平安治理。

第五章 涉網平安治理

第三十五條 海上風電場應切實晉陞網源協調把持運行才能,依法依規認真實行保證電力系統平安穩定運行的責任和義務,嚴格執行《電力系統平安穩定導則》《電網運行準則》《避免電力生產變亂的二十五項重點請求》等有關涉網路上遇見包養留言板了熟悉的鄰居,對方打招呼道:「小微怎麼平安法女大生包養俱樂部規軌制和標準。

第三十六條 海上風電場應依照《國家動力局關于晉陞新動力和新型并網主體涉網平安才能 服務新型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的告訴》《浙江動力監管 浙江省動力局辦關于進一個步驟晉陞浙江省新動力和新型并網主體涉網平安才能的告訴》請求,具備一次調頻、有功功率把持和無功電壓調節等涉網把持才能。海上風電場應在正式并網前完成自動發電把持(AGC)、自動電壓把持(AVC)、著,身體還在顫抖。無功補償裝置、自動調頻裝置等涉網裝置的安裝調試和調度聯調,并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相關試驗報告。

第三十七條 海上風電場設備的把持戰略與參數選擇、涉網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置裝備擺設和整定等,應與所接進電網相協調,機能應滿足《風電場接進電力系統技術規定》相關請求,相關涉網設備把持戰略框圖、法式和參數版本應提交調度機構備案。

第三十八條 海上風電場發電電能質量應滿足《電力系統平安穩定導則》相關請求。在新動力比重較窪地區應供給需要的慣量與短路容量支撐,并開展寬頻振蕩風險評估。存在寬頻振蕩問題的風電場應采取有用技術辦法打消振蕩風險,具備振蕩現場監測手腕,并制訂現場應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九條 海上風電場應依照電力監控系統平安防護等相關規定開展電力監控系統平安防護任務。

第四十條 海上風電場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指令。未經調度機構批準,不得私行改變電力調度管轄范圍內設備的狀態。發生風電機包養留言板組年夜面積脫網時,應當即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未經允許不得私行并網。

第六章 船舶和人員治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業主、施工、運維單位應將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一切船舶及其人員納進水上路況平安治理體系,簽訂平安生產治理協議,樹立平安獎懲任務機制。

第四十二條 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船舶應當持有有用船舶證書和文書,滿足船舶最低平安配員請求,配備相應的救生、消防、通訊以及防淨化等設施設備,在其證書載明的航區內飛行、停靠和作業,嚴格依照審定的船舶種類從包養事相關作業,不得混作他用。非自航船舶應當根據應急需求配備相應的錨艇或監護拖輪。

第四十三條 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船舶應配備自動識別系統(AIS)并堅持正常開啟,配齊需要的帆海圖書資料,按規定顯示號燈號型,堅持甚高頻(VHF)值守。

第四十四條 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船舶應當做好船舶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任務,落實開航前自查、進出港報告等相關請求。

第四十五條 除參與應急處置、執行公務、運行維護以及依法經海事治理機構許可的海上施任務業船舶外,其他船舶應當防止駛進海上風電場水域;與海上風電場有關的船舶確需進進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通航平安保證辦法。

第四十六條 施工、運維船舶和自升式平臺船應當做大好人員登乘保護設施設置,以保證人員登離平安。嚴禁船舶超載、超乘客定額載客、超過限制風力等級及超過能見度標準飛行某人員登包養網乘操縱。應用吊籠登離船舶或設施時,必須采取有用的人員防墜落辦法,以保證人員平安。

第四十七條 過往船舶航經海上風電場水域四周時,應當加強眺望,平安謹慎駕駛,如因緊急情況需求錨泊的,應當盡量遠離海上風電場水域,并當即向海事治理機構報告,依照規定顯示號燈號型,采取有用辦法盡快駛離。風機至陸地的海底電纜保護區內制止錨泊。

第四十八條 內河船舶、漁船,以及不合適法定平安標準或無法滿足平安需求的船舶不得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作業。

第四十九條 項目業主、施工、運維單位應當落實平安生產治理主體責任,對出海人員依照船員、海上風電作業人員和臨時性出海人員進行分類和治理。

第五十條 船員應當持有合適《中華國民共和國船員條例》所請求的相應證書,熟習四周水域通航環境,及時關注風電場及其四周水域氣象、水文、飛行通(警)告等情況。起重船、安裝平臺、鋪纜船等非自航工程船舶應當配備滿足飛行、停靠、作業值班以及應急處置的船員。

第五十一條 海上風電作業人員應當參加海上路況平安技巧培訓并獲得相關培訓及格證明,出海前接收平安教導,確保把握海上救生消防基礎知識,熟習作業區域的氣象海況、工況條件和平安請求等。

第五十二條 臨時性出海人員出海前應當接收平安教導,通過閱讀資料、觀看視頻等方法把握需要的平安和救生知識。

第五十三條 一切作業人員出海前必須檢查和佩帶救生、平安帽、照明、通訊等相關個人防護用品,鼓勵佩帶具有定位和報警效能的電子設備。出海人員應當從合適平安請求的登乘點集中登乘。

第五十四條 項目業主、施工、運維單位應當落實船舶(人員)出海治理責任,樹立出海人員登記軌制,明確專人負責,登記出海人員數量、姓名、出海時間、前往時間等信息,相關記錄備查。

第五十五條 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加強無限空間作業治理,依照無限空間“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保證在無限空間內維護作業人員的人身平安。

第七章 應急治理

第五十六條 業主單位要嚴格落實應急治理主體責任,樹立海上風電項目應急治理體系,組織施工、運維單位針對能夠發生的平安生產變亂和海上突發事務,在開展風險評估、資源調查、案例剖析的基礎上,制訂應急預案,加強培訓并按期組織演練。應急預案重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人員緊急撤離預案;

(二)船舶觸碰、擱淺、掉控應急預案;

(三)年夜型船舶誤進風電水域處置應急預案;

(四)防御臺風、冷潮年夜風應急預案;

(五)人員落水應急預案;

(六)火災變亂預案;

(七)船舶淨化應急預案。

第五十七條 海上風電項目業主、施工、運維單位應當加包養行情強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救生物資裝備的配備及治理,結合風電場離岸距離、作業船舶及人員數量,配備需要的應急救濟氣力,確保發鬧事故險情后能獲得及時救濟。鼓勵在作業人員佩帶的浮水衣、手環或頭盔等裝置上加裝個人定位裝置。海上升壓站應配備需要的海水、食物、救生設備、衛星電話等應急物資。

第五十八條 海上風電項目業主單位應與屬地當局及有關部門樹立海上風電應急處置協同機制,鼓勵施工、運維單位與相鄰施工、運維單位樹立應急合作機制。

第五十九條 海上風電項目業主、施工、運維單位應當樹立海上緊急情況報告軌制,當發生海上人員平安、船舶平安、涉網平安、淨化等突發事務時,及時啟動應急響應,依照相關規定向海事、應急、動力以及國家動力局派出機構等有關部門報告,共同做好應急救濟、變亂調查等任務。

第六十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樹立健全防臺風監測預報預警機制,做好與處所應急預案的銜接,明確復工、停運、人員撤離、施工船舶避風等條件,加強同處所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臺風影響期間,海上風電項目業主、施工、運維等單位以及船舶及其公司應嚴格執行省、市、縣(市、區)防臺指令,樹立防臺期間船舶、人員撤離信息報備軌制,細化海上船舶撤離、人員轉移各環節全流程,有關信息及時報告主管部門,確保人員、設備設施平安;無動力船舶、海上設施應當提早落實護航拖輪,及時拖帶至合適平安條件的避風水域,除需要值守人員外,其別人員撤離回岸。

第八章 監督治理

第六十一條 各級發展改造(動力)、天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路況運輸、陸地經濟、應急治理、國有資產監督治理、海事、氣象、國家動力局派出機構等部門(單位)依法對海上風電項目建設、運維活動實施監督治理,落實部門平安監管責任。

(一)發展改造(動力)部門負責海上風電項目規劃及核準治理,負責就核準項目平安治理和質量管控需求實行的責任和義務向業主單位進行書面告訴,按職責催促業主單位落實平安生產主體責任;

(二)天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銜接海上風電布局,做好陸域地盤和海域應用治理;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陸地生態環境監督治理,催促海上風電項目業主、施工和運維單位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軌制等相關法令法規請求;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海上風電項目觸及單包養女人獨立項的衡宇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監督治理,整體立項的海上風電工程配套衡宇建筑、市政工程依據各地相關治理請求執行;

(五)路況運輸部門負責海上風電項目所觸及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按職責對參與海上風電項目建設、運維的營運船舶及其所屬航運公司實實施業治理,催促航運公司落實平安生產主體責任;

(六)陸地經濟部門協助做好漁船海上風電場水域航法的宣傳引導,警示、提示漁船避開海上風電場水域作業;

(七)應急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催促有關部門實行海上風電平安監管和防臺風任務職責;組織指導協調平安生產類、天然災害類等突發事務應急救濟,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平安變亂調查處理;

(八)國有資產監督治理部門催促相關國有企業嚴格落實海上風電項目平安生產主體責任;

(九)海事治理機構負責海上風電項目及四周水域海上路況平安與船舶淨化防治監督治理;

( TC:sugarpopular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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